日前,山东济南市槐荫区法院依法对济南“毒粉条”案作出一审判决:以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主犯邱某有期徒刑9年,并处罚金100万元;判处孙某等三名从犯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,并处相应罚金。
在济南槐荫某郊区一处肮脏简陋的小作坊内,三四个人用工业明胶、六偏磷酸钠、海藻酸钠等有毒有害工业原料就能合成我们餐桌上食用的“粉条”。这种“毒粉条”经甲醛浸泡后,大量流入路边摊点和排档。仅2014年9月至2015年8月不到一年时间,被告人邱某等四人凭借“毒粉条”非法销售金额多达45万余元。经对现场提取的三份“粉条”样品进行检测,均检验出甲醛1800余mgkg(检测低限5.0mgkg),甲醛含量严重超标,极大危害老百姓的食品安全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邱某、孙某、付某、颜某利用工业原料暗中生产、销售“毒粉条”,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。邱某作为“毒粉条”生产的组织者和销售获利的主要收益者,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应当认定为主犯。孙某、付某、颜某先后受雇于邱某,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。鉴于被告人到案后,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认罪态度较好,济南市槐荫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。 据《法制日报》 来源:华商报